门诊就诊篇
门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实行限额结算,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的完整医疗过程为一个周期,一个周期内最高支付限额为800元,超过限额的部分由个人自付。符合规定的门诊生育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报销比例。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孕期门诊费用到男职工参保的医保局报销。(门诊孕检、人工流产、上、下环等都可在医院直报,累计封顶报800元)
住院就诊篇
享受职工生育保险的孕妈妈住院分娩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和生育出院后3个月内因生育引起的疾病的医疗费用,以及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情况检查、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及符合生育政策实施复通手
术所需的医疗费用,均可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起付标准、报销比例、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等有关规定报销。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分娩医疗费用到男职工参保的医保中心进行报销。
津贴享受篇
一、在江西省范围内女职工连续缴费至生育满一年以上且生育后处于正常缴费状态的,可以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在境外(含港、澳、台地区)进行生育的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不予报销,但是可以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二、生育津贴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灵活就业人员直接发放给个人。用人单位按规定发放工资,工资标准高于或等于生育津贴金额,职工不再领取生育津贴;工资低于生育津贴金额,用人单位将差额部分予以补足。
三、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规定的产假期限执行。
(一)正常分娩的,按规定享受九十八天生育津贴;
(二)符合《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除享受第一项外,增加六十天生育津贴;
(三)难产或实施剖宮产手术分娩的,增加十五天生育津贴
(四)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十五天生育津贴;
(五)怀孕不满三个月流产的,享受二十五天生育津贴;
(六)怀孕满三个月不满七个月流产的,享受四十二天生育津贴;
(七)怀孕满七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九十八天生育津贴;
(八)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享受三天生育津贴;
(九)取出宮内节育器的,享受一天生育津贴;
(十)结扎或复通输卵管的,享受二十ー天生育津贴;
(十ー)结扎受精管,享受七天生育津贴;
特别提醒!下列项目不入生育医疗费用报销范围:
1、人工授精、试管婴儿等辅助生育项目;
2、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治疗项目;
3、按规定免费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4、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生育医疗项目;
5、因生育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详细内容请搜索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饶府办字(2020)2号《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饶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的通知》。